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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與解答標題圖示

   
問題一
哪些團體或個人對哪些事項可以提起爭議審議? [解答]
問題二 申請爭議審議的限期及方式如何?是否需具備法定格式? [解答]
問題三 對勞保局之核定,如有不服,可否不申請審議,逕行提起訴願?
[解答]
問題四 申請審議後,須多久方可結案? [解答]
問題五 爭議審議委員會決議後,申請人如不服爭議審議委員會之決議,
有無其他救濟管道? [解答]
 

 
問題一
哪些團體或個人對哪些事項可以提起爭議審議?

答:
 
依據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可對勞工保險局左列之核定事項申請爭議審議。
一、 有關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保險事項
二、 有關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或年資事項
三、 有關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
四、 有關保險給付事項
五、 有關職業傷病事項
六、 有關殘廢等級事項
七、 有關職業災害診療費用事項
八、 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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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
申請爭議審議的限期及方式如何?是否需具備法定格式?

答:
 
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三條及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申請人對勞工保險局之核定,認為有損害其保險權益時,應於接到該局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勞工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 ,並檢附有關證件,經由勞保局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郵遞申請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憑,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申請人應自其事由消滅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原因申請爭議。

依前揭規定,申請審議須填具勞工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又依同法第二十條規定,有關書表格式由本會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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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
對勞保局之核定,如有不服,可否不申請審議,逕行提起訴願?

答:
 
按申請人對勞保局之核定,認為有損害其保險權益時,應於接到該局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經由勞保局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為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明定。又勞工保險受益人對勞保局核定保險給付如有發生爭議時,應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之規定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後始得提起行政爭訟。行政法院五四年判字第九一號著有判例可參,亦有台灣省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六十五訴一二字第三八六九號決定書暨內政部六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台內訴字第七三三二八五號決定書旨可參。據上規定,申請人不服勞保局之核定,自不得逕行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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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申請審議後,須多久方可結案?

答:

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三條之二規定,勞保局收到申請書後,應先審查原核定是否合法妥當,申請審議為有理由者,得重新核定,並應通知申請人及副知監理會。勞保局不依申請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核定者,應儘速提出意見書連同必要卷宗,一併送監理會,並將意見書副知申請人。

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本會於收到勞保局意見書後,應即連同審議申請書交付審議會審議,審議會審議之決定,應自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但不得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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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五 爭議審議委員會決議後,申請人如不服爭議審議委員會之決議
,有無其他救濟管道?

答:
 
爭議審議係特別行政救濟程序,故經本會審定後,申請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審定書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規定繕具訴願書,並檢附審定書影本送勞工保險局,經由該局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起訴願,如又不服訴願決定,可向高等行政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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