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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設置,係參照先進國家社會保險之組織及針對我國國情和環境需要,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5條暨「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2條之規定,由有關政府、勞資雙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所組成。現置主任委員1人及委員16人,其中專家4人(3人為專任)、勞方代表6人、資方代表4人、政府代表2人。

依據本會組織條例第10條規定,本會之人事管理及職務列等,比照公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辦理。

本會下設有:業務監理組、財務監理組、爭議審議組及秘書室。各組置組主任分由專任委員兼任。主任委員之下置主任秘書,襄理幕僚及行政事務,並兼任秘書室主任。正式編制除了上述人員5人外,尚有專門委員、研究員、稽核、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助理員、雇員等22人。另置人事管理員及會計員,均為兼任。

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依據「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1條及「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之規定,設「勞工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置委員11人至13人,除以爭議審議組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外,並聘社會保險、法學教授、資深法制工作者、公立醫院醫師、勞工問題或社會福利專家、勞保行政主管機關代表為兼任委員。

依據本會組織條例規定,本會之任務共有9項:本會執行掌理事項時,除第7項爭議審議審定書由主任委員逕予核定外,其餘各項經決議事項,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辦或函請勞工保險局辦理。另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5條規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之收支、管理及審核事項,由本會負責監督及審議;又同法第38條規定,加強職災預防及職災勞工重建之補助暨事業單位僱用職災勞工提供輔助設施等補助事項,均須經本會審議。另依據就業保險法第3條規定,就業保險業務由本會監理,其爭議事項亦由本會審議。總共任務計有1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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