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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審議乃是一種特別之行政救濟制度。凡舉辦社會保險之主要國家,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對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間之爭議事項,均專設機構處理。勞工保險於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三項,亦訂有爭議審議制度,於本會組織條例規定設置勞工保險爭議審委員會,專司其事,並訂「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為處理依據。
爭議審議之範圍包括下列各項:

1.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或年資事頁。
3.勞工保險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
4.勞工保險保險給付事項。
5.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事項。
6.勞工保險殘廢等級事項。
7.勞工保險職業災害診療費用事項。
8.勞工保險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9.就業保險給付事項。

凡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勞工保險局核定之上列事項,認為有損及其權益時,可於接到通知翠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勞工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証件,經由勞保局向本會申請審議,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唯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申請人應自其事由消滅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原因申請審議。

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請。投保單位得依請求,為其所屬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辦理申請手續但不得違背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意思。本會審議委員會議係以半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開會時,審議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代表。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議案件經審議委員會討論作成決議,並將審議結果作成審定書,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分別送達申請人、投保單位及勞保局。

勞保局對本會審議委員會審定結果,應於審定書送達翌日起十五日內執行之。

申請爭議審議用表可就近向當地勞工保險局辦事處或本會(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四號lO樓)免費索取。亦可由勞保局網站本會網頁中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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